亿阳信通成都研发中心涉及4亿金融借款纠纷案发回重审,对利润影响待定

炒股加杠杆:二审裁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民初3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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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炒股平台>亿阳信通成都研发中心涉及4亿金融借款纠纷案发回重审,对利润影响待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4亿元;信托贷款利息1,075万元;复利及罚息另行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26万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代理费50万元。

二审裁定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初3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因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2017)浙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16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63)。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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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前,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1号亿阳信通成都研发中心亿阳信通成都研发中心涉及4亿金融借款纠纷案发回重审,对利润影响待定,基于一审判决对本案部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高院(2017)浙民初3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亿阳信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6万元予以退回。

三、特别说明:

由于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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