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加杠杆:*ST信通公告编号:临2018-12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杠杆炒股平台>亿阳信通成都研发中心:涉诉4亿案已一审判决,将上诉至最高院杠杆炒股平台>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8-123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4亿元;利息1,466.67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按照15%/年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邓伟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亿阳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亿元;
2、判令亿阳集团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1,466.67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15%/年的比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3、判令亿阳集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4、判令亿阳信通、阜新工贸、邓伟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定原告对邓伟持有的亿阳集团3,0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借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7)赣民初85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亿阳集团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亿元、利息1,466.67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15%/年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亿阳信通、阜新工贸、邓伟对亿阳集团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阳信通、阜新工贸、邓伟承担担保责任后亿阳信通成都研发中心,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3、原告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邓伟持有的亿阳集团3000万股股份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亿阳集团所负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特别说明:

1、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公司立即会同本案经办律师准备上诉状,将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予以否认。
3、公司将会同经办律师积极做好本案上诉工作,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4、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将通过启动司法保护措施,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恢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正常履约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原有的价值,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重整申请。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8-124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发回重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2018年1月2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德清鑫壵”)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及邓伟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临2018-010)。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但公司始终未合法有效地收到一审开庭通知及相应判决,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决定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所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8)浙民终1085号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亿阳信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一审法院寄送管辖异议申请书等材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在未对亿阳信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亿阳信通成都研发中心:涉诉4亿案已一审判决,将上诉至最高院,妥善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特别说明:
1、公司将会同经办律师积极做好本案应诉工作,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本案发回重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将通过启动司法保护措施,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恢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正常履约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原有的价值,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重整申请。
本平台提供的行情数据、分析工具及资讯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本文链接:http://wwww.shboshiedu.com/a/chaogujiagonggan/1483.html


